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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ggle依據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28條規定:「只要社區大樓已取得產權的住戶超過50%,建商就必須在3個月內以召集人的身份幫社區成立管委會。」
也就是社區內超過一半的住戶完成產權登記,建商需在三個月內召開第一次的區權會(住戶大會)。
並藉由第一次的區權會來「選出管委會主委及相關委員」以及成立社區正式規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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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次區權會除了是新建案社區的重要儀式,召開會議有以下幾個主要目的:
(1) 選出管委會成員:
這是社區住戶自治的重要一步。在區權會上,住戶們將共同選出管委會主委及相關委員,成立社區管委會,管委會成員將負責社區的日常管理和決策。
(2) 成立社區正式規約:
確保社區管理有法可依,會議將討論並制定社區的正式規約。這些規約包括住戶的權利與義務、公共設施的使用規範以及管理費用的分配方式等,確保每位住戶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。
(3) 討論和通過社區年度預算:
審議並通過社區的年度預算,確保社區資金的合理使用。
區權會會議通常「每年召開一次」,區權會是社區管理的重要組織,透過定期的會議,確保社區的各項決策和管理措施能夠順利進行,讓區權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會議議題,並對上一年度的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。若有特殊情況或重大議題需要討論,區權會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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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次會議:新建案或社區首次召開。
定期會議:每年至少應招開一次固定會議。
臨時會議:若發生重大事故或臨時狀況,需進行社區重大決議時,即召開臨時會議。
與區權會會議不同,管委會會議的召開頻率由各社區的規約決定,通常為每1到2個月一次的例行會議,主要討論日常管理事務和執行社區決策。
為了確保會議決議的有效性,區權會會議需要「達到3分之2以上」的區分所有權人出席,才能召開。
同時會議討論事項必須獲得「4分之3以上」的出席人數同意,才能通過決議。如果出席人數不足,會議將延期舉行,並通知所有成員重新安排出席。
會議出席及決議門檻設置,是為了確保會議決議能夠代表大多數成員的意見,確保決議的代表性和合法性。
區權會的參加者主要包括:
(1) 社區管理委員會成員:由社區住戶選舉產生,負責社區的日常管理和決策。
(2) 社區住戶:需具有區分所有權人(簡稱區權人)資格才能參與。
(3) 其他相關人士:經社區管理委員會邀請的專業人士(如:物業公司)或其他與會者,為會議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。
根據規定,承租戶原則上不能代替所有權人參加區權會。區權會的決議關係到社區的長遠利益,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參加並投票。
不過,承租戶仍可以向區權會提出建議或意見,區權會會納入考慮並回應。社區通常也鼓勵承租戶積極參與社區事務,共同提升社區生活品質。
如果住戶因時間不允許或其他原因無法出席區權會會議,可以委託他人代理。然而,委託的形式及受託人的身份有明確規定,以防止有心人士濫用委託書影響會議或選舉結果,維護住戶的合法權益。
根據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第27條第3項規定:
「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,得以書面委託配偶、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、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;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,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,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。」
◆ 委託方式:必須以書面形式委託,不得口頭委託。
◆ 受託人身份:受託人可以是配偶、有行為能力的直系血親、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。
◆ 受託人限制:單一受託人代理的區分所有權不得超過全部區分所有權的五分之一,代理的人數也不得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數的五分之一,超過部分不予計算。